欧盟报废车辆法规已生效:再生含量从 15% 起算,但轮胎弹性体暂时不计入

欧盟报废车辆法规已生效:再生含量从 15% 起算,但轮胎弹性体暂时不计入

一句话:条例 (EU) 2026/1738 已于 2026-08-13 生效,取代了沿用二十余年的报废车辆指令。它给新车设了再生塑料含量 15%(2032 起)→ 25%(2036 起) 的强制目标,并把化学回收接进来(须按质量平衡计)。但有一条直接关系到再生炭黑:轮胎弹性体目前不计入这些目标——委员会须在 2033-12-31 前完成评估,才有机会改变。对 rCB 而言,这是一个被明文悬置的窗口期。


一、这不是修订,是换轨

项 内容
法规 Regulation (EU) 2026/1738(车辆设计的循环性要求与报废车辆管理)
欧洲议会通过 2026-06-18(全体会议)
理事会通过 2026-06-29
欧盟官方公报公布 2026-07-24
生效 2026-08-13
被取代的旧法 报废车辆指令 2000/53/EC · 3R 型式批准指令 2005/64/EC

从「指令」变「条例」是关键差别:指令需各成员国转化为国内法,条例直接适用——没有各国版本之间的差异空间。这也是欧盟循环经济立法近年的统一做法。


二、再生含量:数字、对象与来源限制

项 内容
第一档 自 2032-09-01 起,新获型式批准的车型:15% 再生塑料含量
第二档 自 2036-09-01 起:25%
报废车辆来源要求 上述目标的至少 20% 须来自报废车辆(即约 3% / 5%)
材料资格 仅消费后来源材料可计入
可用部件 二手零部件可计入

「至少 20% 来自报废车辆」这一条是设计上的关键:它防止企业用外部来源的再生料刷数字,而把「自己家的车」继续埋掉。它把再生含量目标与回收体系闭环绑在了一起。

本文不引用任何商业分析机构对欧盟再生塑料需求的量级测算。 这类测算在公开检索中占据头部位置,但其数据基础与方法不透明,不符合本站的数据底线;需求规模的判断应由官方统计与法规文本推导,而不是引用二手测算。


三、🚨 核心:轮胎弹性体被排除在外

这是本文最需要读者记住的一段。

现行文本下:

  • 轮胎弹性体(elastomers from tyres)不计入再生含量目标——至少在初期如此。原文的口径是「每个新车型所含塑料的重量、以及第 1、2 段所指再生塑料的重量,应排除来自轮胎的弹性体,以及除缓冲用聚氨酯泡沫之外的热固性塑料」
  • 二手零部件可计入,但轮胎弹性体不行 —— 两者的区别不是「是否回收料」,而是材料类目被单列处理

顺带一条:被排除的不只是轮胎弹性体,还有除缓冲用聚氨酯泡沫之外的热固性塑料。做材料口径核算时,这两类是同一个条款排除的,漏掉后一类会高估可计入的再生含量。

委员会的义务与时限:

时限 义务
2031-08-14 前 开展评估:依据第 10 条下的申报,判断制造商是否按期推进第 6(1) 条的再生塑料目标。评估须特别考察:合适的塑料回收技术可得性 · 再生塑料的供给是否充足 · 再生塑料质量水平 · 达标成本
2033-12-31 前 审查生物基塑料与轮胎弹性体(来自轮胎再加工)的技术发展水平、环境与经济绩效及可得性
「在适当时」 提出立法提案,设定可持续性要求与目标——包括是否允许其计入再生含量目标

两个评估节点性质不同,不要混为一谈:2031 年那次看的是「能不能达标」(供给与成本),2033 年那次看的是「要不要把轮胎弹性体算进来」。前者是执行风险预警,后者才是 rCB 的资格问题。

怎么读这一条:

  1. 「不计入」不是永久排除,而是推迟到一个明确的审查节点(2033-12-31;另有 2031-08-14 的达标进度评估)
  2. 它给的是一个条件式路径:先证明技术成熟度与环境绩效,再谈纳入
  3. 在此之前,rCB 进入欧盟汽车链的驱动力不来自这条法规——它可能来自 CBAM 的碳成本、来自企业自身的 Scope 3 目标、来自其他条线的再生含量要求

换句话说:市场把 (EU) 2026/1738 读成「rCB 的欧洲机会」,但法规文本本身并没有这么写。把「未来可能纳入」当成「已经纳入」来规划产能,是这条线上最容易出现的误判。


四、化学回收怎么算:留了一个「待定」

化学回收允许计入再生含量目标,路径是质量平衡(mass balance)。

但生效有条件:欧盟委员会须在 2028-08-31 前通过规定计算与验证方法的实施细则;在该细则出台之前,化学回收的计入方式并未最终确定。

这与电池法规的处理方式是同一个模式:先定目标值,方法学后补(电池法是 2026-08 才出草案)。做资本开支规划时,把「方法学未定」当成一个显式的风险项,而不是一个待办事项。


五、其余关键节点

事项 时间 / 内容
第三国再生材料 2030-08-14 之前不得计入目标;此后须满足附件 XIII 条件:来源国在环境与工人安全方面适用与欧盟等效的标准 · 具备可比的再利用与 EPR 规则 · 通过强制审计
生产者延伸责任(EPR) 2029-09-01 起适用;制造商可指定生产者责任组织(PRO)
制造商循环性战略 生效后 36 个月内(约 2029-08)公布;此后每 5 年更新
数字循环车辆护照 约 2032 年适用;记载维修与拆解说明、再生含量声明、有害物质信息、备件数据、部件拆卸说明
拆解要求 交付后 30 天内完成去污染;撕碎前须拆除清单部件(含电动汽车电池、LMT 电池、SLI 电池、电驱马达、催化转化器、玻璃至少 70%、车轮/轮胎、信息娱乐系统、前/后灯、碳纤维部件等)
永磁体关键原材料 将对钕、镝、镨、铽、钐及硼设定最低再生含量要求;阈值待后续法案——但报告义务会先到
下调目标的可能性 委员会有权在特定再生塑料「供应不足或价格过高、致使达标过于困难」时推迟或临时下调目标;文本未对「过于困难」给出解释指引

「报告义务先于数值阈值」这个模式在永磁体上体现得最明显——先要求你报数据,再告诉你标准是什么。这也意味着,数据能力是这一轮合规的真正前置条件。


六、把中国侧放在旁边看

同一个「废旧轮胎去向」的问题,两侧给出的抓手不一样:

维度 欧盟 (EU) 2026/1738 中国《工业绿色低碳发展「十五五」规划》
抓手 产品准入条件(新车再生含量下限) 产业规模目标(回收利用量)
对废旧轮胎的表述 轮胎弹性体暂不计入;2033-12-31 前评估 到 2030 年废旧轮胎年回收利用量达到 2100 万吨
实施路径 型式批准 + 合格评定 + EPR + 数字护照 分类开展轮胎翻新、再生橡胶生产、热裂解制化学品
时间锚点 2032 / 2036 / 2033-12-31 2030

两侧量纲不同,不能直接比较:欧盟管的是「新车里有多少再生材料」,中国定的是「一年处理多少万吨」。前者是含量指标,后者是体量指标。

但对 rCB 而言有一个可直接读出的结论:中国侧把热裂解制化学品与轮胎翻新、再生橡胶并列为三条技术路径之一——即热裂解被明确纳入国家产业目录,且在 2030 年前有量化的总量目标托底。这意味着国内 rCB 的需求侧不完全依赖欧盟的口子什么时候开。


七、边界与口径

  1. 本文的关键结论已对照 (EU) 2026/1738 官方公报原文逐条核验(EUR-Lex,ELI: reg/2026/1738,2026-10-11 直读)。原文明确的表述包括:第 6(3) 条「应排除来自轮胎的弹性体,以及除缓冲用聚氨酯泡沫之外的热固性塑料」;第 6(5) 条「委员会应在 2028-08-31 前通过实施法案,确立计算与验证方法,质量平衡法适用于非机械回收所得的再生塑料」;第 5 条下「委员会应在 2031-08-14 前评估制造商是否按期推进第 6(1) 条目标」;以及「委员会应在 2033-12-31 前审查生物基塑料与轮胎弹性体的技术发展、环境与经济绩效及可得性」。这些条款置信 A。
  2. 「轮胎弹性体不计入」是现行文本的表述,不是永久安排。 2033-12-31 的评估是可能改变该状态的法定节点,但评估不等于纳入。
  3. 本文不采用商业分析机构对欧盟再生塑料需求规模的测算(原因见第二节)——该议题的公开检索头部结果几乎全部是这类机构,只能用作回找一手源的线索,不能作为引用依据。
  4. 中国侧 2100 万吨是 2030 年目标值,非现状值。
  5. 本文不构成对任何具体项目的可行性判断。

数据来源

数据底线:本文数据引自公开的政府 / 国际组织 / 官方机构;无商业数据商来源进入数据表。

数据 来源 等级 置信 记录 ID
欧盟报废车辆法规框架(旧法 2000/53/EC 与 2005/64/EC 体系) 欧盟(EUR-Lex) L1 A rcb-pol-004
条例 (EU) 2026/1738:议会通过 2026-06-18 · 理事会通过 2026-06-29 · OJ 公布 2026-07-24 · 生效 2026-08-13 欧盟官方公报(EUR-Lex,ELI: reg/2026/1738,2026-10-11 直读原文) L1 A —
再生塑料含量 15%(2032-09-01 起型式批准)/ 25%(2036-09-01);其中至少 20% 来自报废车辆 同上(已直读 OJ 原文) L1 A —
第 6(3) 条:排除来自轮胎的弹性体,以及除缓冲用聚氨酯泡沫之外的热固性塑料 同上(已直读 OJ 原文) L1 A —
第 5 条:2031-08-14 前评估制造商是否按期推进再生塑料目标(技术可得性 / 供给充足性 / 质量 / 成本) 同上(已直读 OJ 原文) L1 A —
2033-12-31 前审查生物基塑料与轮胎弹性体的技术发展、环境与经济绩效及可得性 同上(已直读 OJ 原文) L1 A —
第三国再生材料 2030-08-14 前不得计入;此后须满足附件 XIII 与强制审计 同上(已直读 OJ 原文) L1 A —
化学回收按质量平衡计入;第 6(5) 条:计算与验证方法实施法案截止 2028-08-31 同上(已直读 OJ 原文) L1 A —
EPR 自 2029-09-01 适用;数字循环车辆护照约 2032 年;拆解交付后 30 天内去污染 同上(已直读 OJ 原文) L1 A —
中国:到 2030 年废旧轮胎年回收利用量达到 2100 万吨;分类开展轮胎翻新、再生橡胶生产、热裂解制化学品 工业和信息化部《工业绿色低碳发展「十五五」规划》(2026-07) L1 A rcb-pol-042
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(对 rCB 应用场景的关联制度) 欧盟(EUR-Lex) L1 A rcb-pol-001

等级说明:L1 = 政府 / 国际组织 / 政府间机构 / 海关;L2 = 国际标准组织 / 受监管交易所 / 国家智库;L3 = 行业协会 / 企业自述 / 官方媒体转引(灰,须注明原始源);L4 = 商业数据商 / 自媒体(本项目禁用)。

标记为「—」的条目为本文首发、暂未进入站内记录索引;其置信为 A,依据是 2026-10-11 对 (EU) 2026/1738 官方公报全文的直读(见第七节第 1 条)。


本文数据截至 2026-10-11。逐条记录可通过站内数据索引或 MCP 端点按记录 ID 调取。